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51號原 告 林庭安被 告 陳立國際車業即翁廷榮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預估系爭車輛目前價值,或以原告當時辦理汽車貸款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