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65號原 告 鍾聞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鳳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自行呈報欲撤銷之贈與契約標的即坐落新竹縣○○鎮○○街000巷0弄00號房地價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是本院即暫以該價額估算原告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一併提出新竹縣○○鎮○○街000巷0弄00號房屋坐落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稅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