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0號原 告 范豪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約翰實驗教育機構間請求返還學費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