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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9號原 告 劉越晴上列原告與被告佑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玖仟肆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零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裁判日期:202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