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梁俊智訴訟代理人 李岳唐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怡君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3,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