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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3號原 告 彭建凱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豪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玖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