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13號原 告 高太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股利,曾聲請對被告惠豐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玖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參仟貳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