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22號原 告 許夏蓉特別代理人 鍾舒安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裕倫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