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53號聲 請 人 姜風帆相 對 人 葉劉冬梅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調解聲明、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訴訟標的價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至4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再調解費之徵收,係以聲請狀中之調解聲明所示聲請人因聲請調解所能獲得之利益為核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聲請調解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聲請人請求遭占用之土地面積亦未載明,聲請人應先自行估算)(若少於日後地政機關複丈成果圖測量之面積,應再補繳調解費)。若未估算,即以聲請人請求之系爭土地全部面積計算,以上面積再乘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調解聲明、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就訴訟標的價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聲請費之徵收)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