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陳志忠送達代收人 苗繼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媛婷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