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41號原 告 展新清潔企業社即王昱翔
蘇芸瑱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鵬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代位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