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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3號原 告 黃伃甄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凱程間因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格),加計請求被告給付之新臺幣7,500元後,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或陳報被告可資辨別之年籍及送達地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裁判日期:2022-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