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10號原 告 觀東大第公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建雄訴訟代理人 陳瑜珮律師被 告 葉姿均

陳素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裁判日期:202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