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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14號原 告 新竹市平台外送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劉邦義訴訟代理人 王煥傑律師本件原告與被告彭玉珠、林郁馨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中載明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物品之單價、計算之基礎及全部價額為何等,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所請求返還物品之單價、計算之基礎及全部價額等,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不知上開利益數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規定即依新臺幣165萬元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彭玉珠、林郁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2-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