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51號聲 請 人 曾智鴻 新竹縣○○鄉○○村0鄰○○路000號(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正確地址,及本件正確調解聲明、原因事實、調解標的、價額,並依調解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調解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相對人正確地址,及本件正確調解聲明、原因事實、調解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相對人正確地址,及本件正確調解聲明、原因事實、調解標的、價額,並依調解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調解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聲請費之徵收)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