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84號原 告 王喻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牌照號碼BMG-3010號車輛之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請求損害賠償費用新台幣10萬元後,補繳裁判費,逾期未陳報或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