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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7號原 告 張小雲(TIO SHIU KHI)(已死亡)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被 告 林璟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於原告張小雲(TIO SHIU KHI)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3條規定:「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茲查,原告張小雲(TIO SHIU KHI)於民國110年8月間死亡,此有被告所涉家庭暴力之殺人案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過程中,向原告之親屬查明,並製作公務電話紀錄在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31頁),惟並無任何原告死亡資料可以佐證。又原告為印尼國人,其訴訟代理人分別於111年9月2日、111年10月13日具狀表示原告居住地因淹水通訊異常,原告之養子尚無法經駐印尼代表處認證而承受訴訟,本件係涉外事件,且語言難通,請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俟確定繼承人承受後再進行等語(見本院卷第113、125頁)。嗣後雖於112年3月8日具狀提出張小雲及其子DE SIM AN之戶口登記卡及譯文(見本院卷第161至164頁),惟尚未經駐印尼代表處認證,故無從確認其文件之真實性,另經本院依職權囑託台灣高等法院代為囑託外交部轉駐印尼代表處協查張小雲申報死亡之資料及其繼承人之年籍、送達地址等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15

3、159頁),迄今均未有回覆,是原告究否已死亡?何時死亡?何人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等程序事項,尚待我國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為相關調查後函覆或原告訴訟代理人查明後陳報始得知悉。基此,原告雖有訴訟代理人,但本院審酌上情,認為有於原告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