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8號原 告 房菊昭
鄭政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耀仁被 告 許昭興
許謹奕許淑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許連郭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附表二所示建物,經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七十四年二月十二日以空白字第○○二三○四號所為擔保債權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擔保債權存續日期為民國七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至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十一日之抵押權設定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4、7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列許連郭為被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見本院卷第17頁)所示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惟因許連郭於起訴前之民國80年2月20日死亡,原告乃於111年3月10日具狀追加許連郭之繼承人許昭興、許謹奕、許淑蕙為被告,並變更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97頁),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房菊昭、原告鄭政則分別為附表一所示土地及附表二所示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然原告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後,始知系爭房地前於74年間以所有權之全部為共同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抵押權予許連郭,並於74年2月12日辦理抵押權登記(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收件登記字號為空白字第002304號)、約定存續期間自74年2月11日起至84年2月11日,清償日期為84年2月11日(下稱系爭抵押權)。惟許連郭及其繼承人即被告3人迄今均未曾行使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自清償日即84年2月11日起迄今,已逾法定最高15年之請求權時效,被告亦未於債權罹於時效消滅後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則該擔保債務不再屬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系爭抵押權即歸於消滅。又系爭抵押權之存在,明顯影響原告對系爭房地所有權之行使,原告自得本於所有權人地位提起本件訴訟。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房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憑
(見本院卷第19至37頁),並有新竹市地政事務所111年1月11日新地登字第1110000228號函檢送系爭抵押權登記資料及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111年1月20日竹市東戶字第1110000697號函檢送許連郭之繼承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至71、79至91頁),而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或具狀爭執,堪認為真。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民法第125條本文、第880 條、第881條之15分別定有明文。又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亦有明文。再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為民法第759 條所明定。
㈢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最遲確定及清償日為84年2月11日,
迄今顯已逾15年消滅時效,復無許連郭或被告3人曾於時效完成5年內行使系爭抵押權之證據資料,自發生消滅效果,而原抵押權人已死亡而由被告3人繼承其權利,目前尚未經被告3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塗銷,是原告主張其本於系爭房地所有權人地位,因系爭抵押權之喪失非經登記不失效力,而有妨礙原告所有權之虞,請求被告3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為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依前開規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依法已消滅,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3人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張百見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附 表 一(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縣市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市 ○○ 三 00-00 54 全部 房菊昭所有 2 新竹市 ○○ 三 00-00 46 全部 房菊昭所有 3 新竹市 ○○ 三 00-00 1 全部 房菊昭所有 4 新竹市 ○○ 三 00-00 12 全部 房菊昭所有附 表 二(建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建築用途及建材、層數 層次面積 總面積 1 236 新竹市○○路000巷0號 新竹市○○段○○段0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41.65 二層:62.12 騎樓:25.41 合計:129.18 全部 鄭政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