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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60號原 告 楊晴宇被 告 陳立車業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汽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返還汽車等之訴,惟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彭富榮

裁判案由:返還汽車等
裁判日期:202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