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74號原 告 王品皓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馮昌國律師鄭佾昕律師被 告 黃晨維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提起確認被告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051號詐欺案件之現金新臺幣106萬元所有權不存在訴訟,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並非基於侵權行為,無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適用,自無從以性質相近為由,主張類推適用該條侵權行為地特別審判籍之餘地,而應依一般確認訴訟本質,回歸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被告住所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