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8號原 告 王家濱
王家鑑王家燻王家慶上列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許民憲律師被 告 王劉文琴
劉興東劉興政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劉興滉
羅志昀羅禎瑛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羅禎瑜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劉碧雲劉永祺劉雅芳劉易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續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