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秀榆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美嘉綸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嘉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8,6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