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秀榆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美嘉綸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嘉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8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