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40號原 告 廖文松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被 告 致成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凱被 告 陳立國際車業法定代理人 翁廷榮被 告 顏家祥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及被告顏家祥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