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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44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陳宏瑋被上訴人即原 告 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奕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2年7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3-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