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77號原 告 林振源
林振鈴林永章許明標林怡伶林佩琪
林龍珠
林愛珠賴榮華林淳徐萬乾江鋆欗陳隆寶沈世晶楊淑雲陳宣瑜洪錦雲林秉毅林涵堉林資宜林依蓉陳郁翔陳玫君林麒祥林麒賢林麒華許萬德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張桃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提出載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租佃爭議事件,經新竹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後移送本院,惟未據原告提出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