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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8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羅烈淵訴訟代理人 羅淑瑩複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反訴原告即被告 羅芳弘法定代理人 羅淑瑩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天福建設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理 由

一、按不動產經界之訴,即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其原告請求確定至一定界線之土地屬於自己所有者,為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不得謂為不動產經界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2

7 條第2 項第5 款所謂因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或設置界標涉訟者,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此與請求確認某不動產至某界線屬於自己所有或不屬於被告所有而涉訟者不同(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451號裁判、100年台抗字第164號號裁判意旨參照)。

是反訴原告訴請確定界址,若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即應調查反訴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若干,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亦即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徵收裁判費。

二、查反訴原告爭執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為110年12月7日第141400號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之測量結果,即反訴原告占用反訴被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22.83平方公尺(17.50+5.33)而反訴原告主張其未占用系爭土地,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即為反訴原告所爭執之占用面積,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占用面積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4,995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500元×占用面積22.83平方公尺=604,995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6,6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