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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9號原 告 楊閔棊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被 告 凱揚友立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庭羽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複 代理人 蔡嘉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周美玲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裁判日期:202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