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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7號上 訴 人 徐榮聰被 上 訴人 陳榮源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2,038,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3,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