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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6號原 告 吳咏欣訴訟代理人 賴東輝被 告 新竹小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雅齡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劉晏綾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小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交付簿冊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扣除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裁判案由:交付簿冊
裁判日期:202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