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7號原 告 魏德亮訴訟代理人 劉美惠被 告 林芝容訴訟代理人 鄭清展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中關於第5頁第5行、第7行原記載「自102年」部分,應更正為「自103年」。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