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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1號上 訴 人 亞膜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即被 告法定代理人 吳信樂被上訴人即 明祐科技有限公司原 告法定代理人 蔡明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通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1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