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6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林淑芬訴訟代理人 林瑋慶
林儀樺林承輝反訴被告即原 告 駱慧貞
參 加 人 吳銘珦
廖怡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彭敬芬
參 加 人 李乃華
顏銘暐
魯亦萱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駱慧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當庭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本院卷三第98頁)。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周美玲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