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6號
參 加 人 廖怡婷
魯亦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駱慧貞上列參加人就原告駱慧貞與被告林淑芬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聲請就原告駱慧貞與被告林淑芬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開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楊明箴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