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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6號原 告 兼下列參加人訴訟代理人 駱慧貞

參 加 人 吳銘珦

廖怡婷

李乃華顏銘暐魯亦萱被 告 林淑芬訴訟代理人 林承輝

林瑋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新竹市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費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建物一樓前方遮雨棚、藍色鐵捲門、牆面等地上物,本院認有囑託測量之必要,以特定原告請求回復原狀之具體位置及面積範圍,以供審理之用。而本件測量費估算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有新竹市地政事務所112年3月13日新地測字第1120001606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61頁),如原告不預納測量費用,以致測量員未能到場測量,將影響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新竹市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費5000元。至於本次測量確定費用數額,將待原告實際現場聲請測量項目,而以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最終核定為準,特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楊明箴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