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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76號原 告 楊心寧

李建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複 代 理人 郭明德被 告 陳惠珠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複 代 理人 林奕廷律師

廖泉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112年2月15日具狀表示願意撤回起訴,並依法聲請退還裁判費等語,爰依前開規定,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楊明箴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