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1號原 告 廣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賢正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被 告 豪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文棋訴訟代理人 夏金郎律師
李佳凌
蔡政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