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2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被 告 陳正喜
林蜜上列當事人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錄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本件待補正事項,前已於民國111年5月2日通知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正,原告於111年5月10日收受後迄未補正,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待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甲○之繼承系統表及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本案被告甲○之全體繼承人記事完整戶籍謄本,請於司法院網站→資料查詢→家事事件公告查明是否有拋棄繼承。並查明是否追加被告、聲明承受訴訟及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二)請仔細核對所提出之上開戶籍謄本中是否有死亡、遷出國外、現役、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成年、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戶籍設戶政事務所或遷出國外者),及是否聲請國內、外公示送達。
(三)如前向被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未成年,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成本。
(四)請提出依前揭資料記載被告最新住居所資料之起訴狀繕本供本院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