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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2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上列當事人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林蜜之繼承人為被告之追加起訴狀(應記載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按追加被告人數附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本件待補正事項,前已於民國111年7月26日當庭命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11年8月10日前具狀補正,並具狀撤回林蜜(業於起訴前死亡),有言詞辯論筆錄1份在卷可參,原告迄未補具狀補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裁判日期:202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