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74號原 告 黃淑悠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被 告 金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宜婕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複 代 理人 林佳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提起之主參加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3項本文亦有規定。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有第三人劉潤錦以兩造為主參加被告,向本院提起主參加訴訟,揆之前開說明,本件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