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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9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91號原 告 蕭家佩訴訟代理人 黃勁翔被 告 吳淑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曾簽署退款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被告應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18日將新臺幣(下同)163萬元出資款返還並匯入原告指定帳戶,惟被告迄今未依約給付。為此,爰依系爭協議書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略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

三、本院之心證: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協議書影本為證(見司促卷第9至11頁),核與原告前開所述內容相符。被告雖於111年4月25日就支付命令具狀聲明異議,表示本件債務尚有糾葛,惟並未具體指摘原告前開請求有何不實情形,復未提出足以阻礙或消滅原告前開債權之相關資料,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之事實為真。

(二)從而,原告依系爭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出資款163萬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送達(111年3月29日,見支付命令卷第19頁)翌日即111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