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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96號原 告 吳長華

鄭利暐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被 告 陳在釿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447號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下稱另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考(本院卷第209至211頁)。茲另案事件已經本院於114年2月12日以113年度簡上字第6號判決確定,有該判決附卷可佐(本院卷第261至269頁),堪認已訴訟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周美玲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