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38號原 告 葉知秋被 告 世紀城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及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以111年度補字第367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繳任何裁判費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等資料附卷可憑。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