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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羅兆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兆財、蔡淑眞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不服之程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法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內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算訴訟標的價額,於法不合,依前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楊明箴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