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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羅兆麟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羅兆財

蔡淑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且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1年12月1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傅伊君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