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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吳慶昌複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林國明律師原 告 郭李戊妹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複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被 告 吳敏峰

杜吳錦吳敏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記載「原告所共有之」部分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裁判日期:2022-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