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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20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劉宜昇律師被 告 這一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朝立訴訟代理人 李紹榳

陳勇全林益聖楊舒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報更換被告公司智慧電表之承包商姓名、地址及更換當時電表箱之情形,並提出當日會勘記錄等資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等
裁判日期:202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