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24號原 告 林彩春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被 告 林和生 林和元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