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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5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651號原 告 林庭安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被 告 陳立國際車業即翁廷榮

住新竹縣○○鄉○○村0鄰○○路○段 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原告對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牌:BMW)、BKA-5010號(廠牌:福斯)汽車之所有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得提起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降高法院52年度臺上字第12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登記於其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牌:BMW)、BKA-5010號(廠牌:福斯)之自用小客車(以下簡稱系爭車輛)所有權為被告所有,惟於車輛監理機關登記於原告名下,此所有權歸屬與車籍登記不符之情形,造成原告需負擔系爭車輛有關違規罰款及稅賦等責任,致受有行政監理之不利益,是系爭車輛所有權之歸屬,對原告而言即有不明之處,且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本件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揆之上開規定,即有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9年間因有資金需求,而輾轉經介紹找到被告,被告向原告表示,伊無法「直接」借款予原告,但因伊為「車行」,本有協助購車客戶辦理貸款之能力,故可協助原告透過購車名義辦理貸款。原告詢問詳情,被告即告知,原告可以自己名義購車並辦理車輛貸款,貸款撥下來後,經伊收取部分「手續費」,剩餘部分均可直接以現金交付原告,即讓原告可藉此「假買車真貸款」方式取得現金。被告復又告知原告,為避免原告取得款項後不繳納車輛貸款,故在原告繳清車輛貸款之前,該等以原告名義購入之車輛須由伊保管、且原告應簽發本票等以確認伊權益,原告同意後,被告隨即開始替原告辦理「購車」、「貸款」之手續,且經原告簽署空白之車輛讓渡合約書以及相關本票並交付被告後,系爭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輛因此於109年11月11日;系爭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輛則於109年11月27日均陸續登記至原告名下。詎事後原告卻發現,被告竟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系爭車輛交予不明人士使用,並因系爭車輛均登記於原告名下,導致原告因此不斷收到系爭車輛之罰單並裁罰,現因原告業已將系爭車輛貸款全數結清,並經要求被告將系爭車輛登記回其名下未果,則本件被告既從未將系爭車輛實際交付原告,即原告從未實際佔有系爭車輛,則系爭車輛既自始至終未曾交付原告,顯然系爭車輛未曾有物權讓與情形,足見系爭車輛所有權人自始至終均非原告甚明。又如本院認因兩造前確實有契約關係存在,即兩造曾有另行約定在原告缴清車輛貸款之前,系爭車輛為原告所有,但原告現既已清償全數貸款,被告自無從再以兩造約定主張系爭車輛為原告所有,爰提起本件訴訟。

(二)並聲明:確認原告對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牌:BMW)、BKA-5010號(廠牌:福斯)汽車之所有權不存在。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原告簽署系爭車牌號碼000-0000號空白之車輛讓渡合約書、原告簽署之本票、系爭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輛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系爭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輛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系爭車輛相關罰單資料、系爭車牌號碼000-0000貸款繳清證明、系爭車牌號碼000-0000貸款繳清證明附卷可稽,核與原告主張情節相符,而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未到場陳述意見,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此為民法第7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存有「假買車真貸款」之交易往來,並曾約定在原告缴清系爭車輛貸款之前系爭車輛為原告所有,確保原告會繳款系爭車輛貸款,而原告現已清償全數車輛貸款,被告即無從再對原告主張系爭車輛為原告所有,而應由實際占有系爭車輛之被告取得系爭車輛之所有權,尚非無據,故原告訴請確認原告對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牌:BMW)、BKA-5010號(廠牌:福斯)汽車之所有權目前對於被告不存在,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曾煜智

裁判日期:202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