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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9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96號原 告 劉越晴被 告 佑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坤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7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裁判日期:2022-08-01